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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春秋》的作者、成書年代以及應當從何角度來分析它,歷史上有著不少的爭論。無論《春秋》是孔子親手寫的儒經的,或是春秋戰國時期的魯國史官所寫的史册,歷代人對《春秋》是儒經裏的唯一孔子本人寫的書的信仰是讓這本書對中國哲學史俱有了巨的影響。西漢的時侯,隨著認為《春秋》言微而義大,內容有對春秋時期的名人褒貶之辭的公羊學派的興起,不少學者當時試圖利用《公羊傳》來支持他們自己的政治改革。後來.漢武帝尊儒的政策依靠了公羊學派最有權威的學者董仲舒的立在《公羊傳》的基礎上的政治與法律理論。不過,不少學者剖析當時的法律變遷時經常會忽略《公羊傳》的基本理論如何影響了這個過程。這些變遷的必然性來自於“漢承秦制”的說法;為了供給漢律一種按照儒家的傳統的合法性,董仲舒決定使用《公羊傳》的說法來判斷不少的刑法案例。在他們看來在這個過程中《春秋》的敘事以及《公羊傳》所提出來的褒貶之意可以成為判斷相似的法案。這個判斷方法叫“春秋決獄”。雖然一些學者已經寫過關於春秋決獄的論著,但是他們通常沒有將董仲舒的法律理論和漢朝建國的工程聯合在一起,而且他們也沒有詳細地闡釋春秋決獄如何利用和改變了《公羊傳》的基本理論。因此,為了解釋春秋決獄的案例如何啟發了幾百年後的法律哲學,為了解釋春秋決獄跟後來的法律的差異,該論文要先試圖將春秋決獄立在一個比較廣泛的歷史背景裏面,然後去瞭解整個情況。由於關於漢代法制史的根據不完整,春秋決獄的案例是分析漢代政治家,尤其是董仲舒,當時認為建設漢朝及其基本理念的時候哪些法律問題是最重要的。該論文的主張是《公羊傳》和春秋決獄的理論同時利於漢武帝和董仲舒的不同的政治目的。在漢武帝看來,一套典範的案例和一些對《春秋》的政治意義的注釋有助於給予漢朝按照儒家的傳統的合法性,然後這個外套可以用來隱瞞“漢承秦制”的真實。在董仲舒看來,他的根據《春秋》的理論所建造的典範案例有助於讓他建一種以家族關係為基礎的法律制度。董仲舒在法律上用儒家的思想重新定義這些關係和他們所帶來的責任後來變成了他最大的勝利,因為他的理論的痕跡都出現在漢律與唐律跟秦律的差異裏面。雖然董仲舒同時也表面上試圖了利用《公羊傳》的理論來改變除了家族關係之外的同時代的法律思想,其實春秋決獄的決定跟秦律的差異不大。最後,雖然可以說董仲舒將漢律稍微給“儒家化”了,但是他也是將法家的法律哲學的某些方面浸入儒家的法律思想;這個選擇究竟讓儒家的思想更遠離孔子本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