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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大多都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和美国法等法律文件中。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对权利的实现加以限制;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有不同的主张,例如,意大利法规定了拾得人可以附条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而罗马法则认为拾得人不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古代法律规定中就有体现,如西周时期的晋律和唐代的晋律,明清的法律还规定了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现行的拾得遗失物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成为拾得遗失物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虽然拾得遗失物制度在法律制度中并不是一个体系庞大复杂的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遗失物不再只是价值低廉的物品,遗失物的价值也有所提高,遗失物的种类繁多,还有很多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物品。遗失物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长期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弘扬拾金不昧精神,忽视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的遗失物返还率很低,并且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这些都与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不完善有关。以外国法为参照,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如拾得人承担义务过重,忽视其权利,法律道德化严重,没有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多有的制度不合理。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第一部分拾得遗失物制度概述。论述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遗失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争议。第二部分外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例。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古代立法中有关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其次介绍我国现行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重点论述了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分析了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通过第三部分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不足的分析,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使此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地实行并能够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