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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进行了系统介绍,重点对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进行了界定,阐释了违反强行法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和强行法的判断规则,总结了此类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有关学说和评价标准等内容。文章突破我国传统学说对违反强行法法律行为二元效力评价体系的认识,认为应当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取一个更为复杂的多元效力评价体系。建立在这些认识之上,文章最后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构想。小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比较、历史、综合归纳、实证分析等方法。文章各部分内容介绍如下:引言,该部分主要从私法自治与公法干预的关系谈起,简单介绍了德国、台湾、瑞士、日本等国对违反强行法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介绍了欧洲统一合同法的特殊规定,然后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引出本文的话题。第一部分,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之界定。该部分从强行法的性质、强行法的法之范围、内容违法还是形式违法、量和质的违反等方面对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进行介绍。文章认为,强行法包括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仅指内容(目的)违反强行法,强行法的范围是广义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对强行法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判断强行法。第二部分,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之规范功能。该部分以德国和台湾为例,介绍了两个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功能价值,主要有两个:一、基本功能,即为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提供了一条管道;二、技术功能,即引致规范功能、解释性规则功能和概括条款的功能。文章认为,这两个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功能反映了成文法国家的共性,可以用以阐释或检验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规范功能。由此得出,我国相关规定从本质上也应该赋予其同样之功能。第三部分,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之效力评价。本部分介绍了违反强行法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四种学说和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效果的四种情形。文章认为,目前国内外存在的各种学说中,均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此问题上,我们应当首先采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二分法,然后采用通说即综合判断说进行效力判断,在运用综合判断说进行判断时,要注意利益衡量学说和比例学说的调适功能。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笫52条第(五)项规定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其规则确立的单一化、没有但书条款,从而使该款不能使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概括条款应有的助能,与词法实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多样性的发展。此部分还对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提出建议。全文结语该本分对全文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总结,以此方式结束本文的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