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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社会化促使食品工业由简单生产到复杂生产,分工更加细化,食品从原料到最终端消费食用的环节延伸拉长,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链条越来越长,食品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不可控制,例如,我国近年爆发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全球化的深入,食品的流通范围逐步走出区域走出国门,例如,英国的“疯牛病”、比利时的“二噁英”等等。一系列频繁爆发的严峻国内外食品不安全事件,致使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环节安全,传统的自律、道德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首先应用比较学对食品、食品安全的内涵、外延进行法律界定,从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食品安全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评析,引出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调整的现状,同时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性质的界定,以期指引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接着,本文从食品安全的经济原因、制度原因、社会原因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度解析。最后,运用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大量的案例从四个角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机制、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良好的协调与合作机制,以及“问责三段式”引入食品安全问责机制等四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思考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