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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证据法草案进行立法探讨是中国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重要项目之一,专家通过对“民事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意见”的调研,草拟证据法,从最近几年的立法草案来看,许多专家学者都认可了文书提出义务,都在自己的意见稿中提出来。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但是相比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弥补了证据方面的一些不足,但是还是欠缺对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具体措施。纵观世界许多国家的诉讼法或证据法,文书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因其具有明确、直接和稳定的特点,在证据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现代社会科技文化不断普及和发展,文书成为民事行为最重要的记录载体,成为民事诉讼中应用最广泛的证据形式。因此,为当事人提供收集文书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能够持有人手中收集到文书,确保审判的正当性。本文基于文书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优势,结合我国许多省份试行的调查令制度,主要从五个方面介绍文书提出义务: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文书提出义务的概述,文书是通过文字或其他符号表示某些思想或内容的物件,当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称其为书证,持有人在举证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提出文书时应履行文书提出义务,基于武器平等的理论基础,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文书提出义务逐渐成为一般性的义务,提出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部分介绍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和持有文书并且负有文书提出义务的第三人作为主体,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立法体例亦不同,分别从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个方面介绍应提出文书的范围,这种范围应该在衡量秘密保护利益和诉讼利益的基础上加以限制,具体规定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事由,保护其秘密利益。第三部分介绍文书提出义务的适用程序,举证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法院,并负有特定义务,保证持有人和法院清楚索要的文书,举证人特定困难时,持有人有特定协助义务,帮助申请人特定文书,解决现代型民事诉讼中证据结构偏在的情形。法院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从一般审查到秘密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或者驳回申请或者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出文书,当事人和第三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抗诉。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通过不同的制裁措施迫使当事人和第三人履行文书提出义务,根据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主要采取诉讼上的不利益制裁措施,对第三人主要有四种制裁措施:经济制裁、强制执行、诉讼和拘留。第五部分根据前面四部分的介绍,结合我国关于证据方面的法规以及我国许多省份试行的调查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完善调查令制度,构建我国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主要从四个方面引入,使文书提出义务法定化,在其基础上从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查裁决、第三人文书提出费用请求权、制裁措施五个方面建构我国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