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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司法改革、司法独立问题广泛、深入的研究,始于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此后,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便开始了,理论界对司法独立的热议从此便不绝于耳。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等以“司法”为主题的研究成为学术关注的前沿问题。 但是,这其中似乎大多数的文章对出现在司法过程中的“政治因素”问题,即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决策等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具体影响方式、特有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同影响方式的形成原因等少有详尽的研究。笔者选择以比较研究的视角,研究政党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能详尽所有国家的不同特色,只能选取美国、英国、法国作为典型,进行比较研究。 由于现实不同的政体设置原则、不同的政党制度和各异的法系特征、不同的司法制度,加上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造就了各具特色的政党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不同影响方式。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三个大方面,设立7章对问题展开论述。其中第1章和第2章是对“司法审判”与“政治因素”及其关系的理论分析;第3章至第6章是对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的司法审判中的政治因素进行实证的比较研究;第7章为实证比较后的理论升华。 第1章是对“司法审判”和“政治因素”的界定。首先,采用狭义的方式,将“司法审判”定位于法院的审判行为,而本文的“政治因素”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施政纲领、执政意识,以及执政党对社会的预期等因素;接着,明确提出本文的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司法审判的过程及结果中政治因素的作用方式,及其不同方式的形成原因、共同特点和差异性。不包括政治因素对立法、司法等领域的具体影响,但是不排除政治因素通过制度、权力间的关系延伸其对司法审判进行影响的过程。 第2章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从理论高度论述政治因素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借助经典理论,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韦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主义法学,通过他们对司法功能的政治性、三权分立的政治性,以及司法发展与运作过程的政治性等方面的论述,阐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并进一步对司法审判与执政党的关系进行梳理。明确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在转化为现实权力运作后,即变成了政治权力主体通过政治权力影响司法权的关系。而政治主体与司法权的关系是通过:政治权力主体→政治权力→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的路径产生的。因为现代社会的政治权力主体是执政党,而这个影响路径在现实中是通过具体制度等因素为载体实现的。因此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从理论上说明,不同国家的政体模式、政党制度、司法制度等的不同设置,以及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文化的差异,是造成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不同影响方式的主要原因。 第3章开始,从理论研究转入实证的研究,运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进行。 首先是分析美国的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方式,及其形成这些方式的多种原因。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马卡洛诉马里兰案(McCulloch v.Maryland,1819),布什诉戈尔案(Bushv.Gore,2000)案情中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具体方式的详细介绍和分析,以及对美国政党发展史上几个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对司法审判的不同影响方式的比较,进而得出结论,即美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明显的,但在影响方式上却是间接地、相对巧妙的,这种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虽然政治因素的影响在个案中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其中一点却惊人相似:每每执政者,或政治权威需要司法机构为其发展“正名”,或司法审判涉及政治敏感性高的事务时,法官们的判决大都会乘势而动。 其次,分析美国影响方式背后的制度原因。分别从该国总统制下权力设置的分立、制衡的特点,松散的政党制下执政党与掌控行政大权的总统的微妙关系,以及司法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剖析。明确美国执政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其权力设置上的制衡关系,实现执政党对议会立法权、行政人事任用权,甚至司法审查权的控制达到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目的。 再次,通过对其政治法律文化中宪法至上与法律权威的特点、政治法律化倾向等进行考察,说明美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方式也同时受到这些特点的制约。 第4章是分析英国的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方式,及形成这些方式的多种原因。首先,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英国人特有的保守、温和、奉经验为圭臬等的民族传统对其制度选择、行为方式的特有影响,以两个经典案例,英国政府通讯总部案(GCHQ),内务大臣对报道自由的干涉案(Reginav.Secretary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1991)引出英国政治因素影响司法的方式与原因。 接着,通过对英国议会内阁制、司法制、政党制度的历史承继性的考察,以及对其在逐步改革后,执政党与各个制度间的关系的分析,得出英国的执政党在严格的政党纪律下,充分利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间高度混合、重叠的特点为实现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创造条件。具体方式上,两党制成熟后英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影响的主要方式是组阁的多数党通过控制法官的人选,让同一政治阵营的法官占据司法机关的重要位置,以把握大局。一旦出现与政党利益相去甚远的案件,政党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影响司法判决:1、议会立法,进行事后纠正;2、寻找以后的同样案件进行改判;3、具体案件判决后,再与法官商讨或要求其进行解释等。 最后,从英国的议会至上、恋旧守成与善于变通、王在法下和以法为据、权衡、妥协性等方面的政治法律文化的特点进一步分析英国的政治因素影响司法的特有方式的形成原因。 第5章是对法国的政治因素影响司法审判的方式,及形成这些方式的多种原因进行分析。法国是个多样性特点很强的国家,特立独行和“唯理性主义”的传统造就了法国与美英两国的许多不同之处,这样的传统使法国在第五共和国创造了极具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体模式,建立了行政法体系与普通法体系分立的双重司法体系,充分发挥了宪法委员会对政治与法律事务的司法平衡功能等特点。这些特点都成为法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发生影响的方式和渠道。在这一章中,主要借助“国有化决定案”和“私有化决定案”中政治因素的交相辉映,来引发对法国政治制度、政党制度,以及特色的司法制度的相互关系的分析。同时,结合法国依法为断的传统和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进行事前调整的倾向等方面的政治法律文化特点进一步论述法国式影响方式。 第6章是对我国政治因素影响司法审判进行的详细分析。 本章选择了三个历史时期: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阶段来分析其对当今中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作用方式的影响。介绍了目前我国政治因素通过党委政法委、审判委员会、法院政治处、法官的党派性等方式对司法判决进行的影响。 接着,说明我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方式是在历史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等多种因素下形成的。影响的方式经历了: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直接决定司法判决→间接决定司法判决的过程,目前正在向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规范化、法治化方向转变。但总体来说,我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仍然存在着相关程序不完善,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等问题。 第7章从实证的比较分析中进入到理论的升华阶段,它是在详细比较各国情况的基础上,对法治发达国家政治因素影响司法审判的共性与差异之考量得出的结论,并针对比较的结论提出对我国影响方式的启发性建议。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我国的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西方典型的三个国家的影响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区别。西方背景下选择的影响方式有:在政治力量的制衡与反制衡的博弈中求胜,在法官选任时强调政治立场上的相承性,以及在司法技术上利用法律解释、判决书的逻辑自足;或者巧妙、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间接方式来实现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还可以发现,虽然政党政治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任何国家都广泛存在的现象,但越是法治发达的国家,这种影响的方式越规范,越制度化、越合乎该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我国是后起步的发展中国家,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在处理政治因素与司法审判的问题上经验不足,加之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司法审判方式的影响,以及社会发展特殊历史时期的需要,使得我国的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方式不能在短期内很好地实现我们党所设立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目标。尽管如此,可以就比较中得到的一些有益的启发为我所用,这样既能有利于党的领导及其功能的更好发挥,也能在遵循法律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 因此,最后一节是对如何完善我国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方式的建议。分别从我们党对影响方式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技能的培养相结合这两方面进行论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官政治素质与法律技能相结合的建议具有某些创新性。 综上所述,本文在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指导下,以比较研究的视角,对司法审判中的政治因素进行研究,力图实现从实践、理论、再到实践的科学研究过程,并通过详尽、客观的比较分析、研究,试图以一些有益的启发为基础,对我国的司法的发展进程献计献策,这对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更科学地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达到政治稳定、法治昌明、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