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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正处于面临挑战的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 WTO,在行政法基本理论的累累硕果上,行政法研究视野应当有所突破。目前由总论探究扩展到部门法研究可谓是一个热点,因为行政法理论应当及时把握时代脉搏,而且应在经济领域有所作为;同时行政法应当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正是基于以上思量,作者选取政府定价制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价格问题多数属于宏观调控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科关注的对象,但有关政府对价格管制方面却具有强烈的行政法色彩,需行政法理论指导。由于过去对政府定价从行政法角度研究的学者较少,本课题尽管有可供参考的其他行政行为类型研究模式,但与政府定价行为相关的研究资料却寥寥无几。笔者主要采取法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以政府管制为研究的切入点,重点对政府定价行为基本理论加以详细的梳理,并对政府定价程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着重对其中的听证制度提出了如何完善的立法思路和制度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如下:作为研究的前提,前言中交代写作缘由、研究范围和研究意义。作为研究的导入,第一部分分析了政府定价基本概况。首先提出政府定价是政府价格管制微观形式;其次分析了中外政府定价概括,并提出国外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也分析了国内政府定价的历史与现状,并指明了政府定价的发展走势:由人治模式转向现代法治模式、由政府定价逐步趋向政府指导价。作为研究的核心,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行政定价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行政法一般原理。首先通过其他学科领域对政府定价的认识界定出行政定价的内涵;从国外相关法律对行政定价属性的界定为出发点,并结合我国对行政定价认识现状,指出行政定价性质具有多元性,表现在:外在形式上的多重性与实质意义上的限权规制性;指出行政定价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进一步厘清与界定了其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指导和行政命令等相似概念之间的区别;提出了行政定价的四个基本原则:定价法定原则、定价公开原则、定价参与原则、定价监督与监管原则;就行政定价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具体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分类;提出了行政定价的效力应当凸现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准则;最后对作为行政定价的核心――行政定价权――进行全面探究,包括定价权的性质、定价权的设定,并提出了对定价权的法律控制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严格控制定价权主体的范围、规范定价权运作的程序性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或权利制约和监督定价权制度。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落脚点,第三部分对政府定价程序进行了研究,指出政府定价基本程序由启动程序、初审程序、调查程序、集体审议程序、公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