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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这有可能对外国资本的流动产生障碍。投资者在海外为资本和技术寻求有利可图的机会,促使他们的政府同其他国家缔结便利于投资的安排。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国际投资法经历了一个显著的改变。双边投资协定快速扩展,这使得双边投资协定成为了为保护和影响外国投资,而被最广泛使用的国际协议中的一种。同时,通过缔结多边投资协议来保护外国私人财产或投资的设想也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区域一体化的加深,一些区域投资协定也得以缔结。它们在规制投资壁垒的作用也在日益增加。研究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区域投资协定和发达国家为主的区域投资协定,比较它们对于投资壁垒规制的异同,分析其特点,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投资壁垒的含义和产生原因,重点分析了区域投资协定兴起的原因,指出区域投资协定是一个更好且更实际的选择,是实现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种渐进的方式。同时分析了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投资壁垒的法律规制现状。本文第二部分投资准入壁垒研究,分析了一般准入壁垒存在的主要形式,研究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在此问题上的法律规则。该研究指出了对准入加以管制的必要性,区域投资协定在规制准入壁垒方面应当努力消除滥用国家经济主权而故意制造的障碍。第三部分投资经营壁垒研究,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在投资者待遇、经营过程中的履行要求和征收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在投资者待遇和履行要求方面,NAFTA的要求更高,在征收赔偿问题上,南北双方则趋于一致。第四部分投资退出壁垒研究,主要就外商投资退出东道国时遭遇的货币汇兑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比较研究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的有关规定后,得出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的外汇较松,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外汇管制较严格的特点。总结出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缔结区域投资协定的内容比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区域投资协定详细,操作性和效力更强;区域投资协定对投资壁垒的规制明显地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立场和倾向的总体特征。第五部分总结了当前区域投资协定在规制投资壁垒方面的自由化趋势。对中国构建区域投资规则提出若干建议,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尊重我国基本经济权利的区域法律机制。在此基础上,更多地关注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放松不必要的管制,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在区域投资规则和全球性多边投资规则矛盾体中提出了一种协调机制,即开展旨在减少投资壁垒,同区域投资协定发展保持一致的全球性投资规则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