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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性的社团革命”的大背景下,市场和国家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他们在教育、科技、文化、环境、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公共事务治理领域的“关键加入者”。他们满足了公众多样化的需求、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环境在不断变迁,公众对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有了新的诉求,对政府的能力寄予了新的期望。为此,政府不但需要积极转变职能,改变治理方式,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物品,改善政府绩效,促进社会的和谐;而且需要重新审视社会组织的功能,以治理理念为指导,努力构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与政府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的重要载体,它不但能帮助政府节约行政成本、遏制腐败,而且能填补政府遗漏下来的“公益真空”。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中,政府改革还没有完全适应公共事务环境的变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仍处于不对等的状态,没有形成平等合作的关系,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作用也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本文以治理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的成功经验,指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应形成互动合作的关系,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为此,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一方面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重塑政府管理理念、合理界定公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要强化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回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只有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形成互动合作关系。同时,为了更好地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路径,要梳理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职能分工关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确定各自的职责和权益。此外,还要加强彼此的沟通,促进双方的信任。只有这样,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才能建立互动合作的关系,才能提供公共事务治理的效率,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