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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排查环境纠纷、规范建设项目,都要依靠严格、公正的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障碍突出表现在法制障碍、体制障碍、机制障碍和能力障碍四个方面,立法的规定与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不适应,法律规定笼统、执法机构权力“小”、执法措施“弱”,致使查处、执行都难以到位;执法管理体制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不适应,使得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横向分散、纵向分离、地方分割,导致执法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太多,法律的要求在执行中被蚕食、割裂、化解;环境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散而不全、有而无用,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与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相互之间、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与非执法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与联动;在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上,工作量大、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经费与人员都较少,严重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而究其成因,有立法的相对滞后,管理体制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监督、协调机制不畅通,执法主体及相对人环保意识淡薄。针对障碍的成因,从构建环境法治的角度出发,克服环境行政执法障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补充完善环境法律;通过对执法自身的体制改革,克服地方保护;畅通监督和联动机制,创新执法模式;政府、企业和公民也应提高环保守法意识,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推动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