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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但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是公民权利化为乌有。因此,警察社会与法治社会往往是相对立的,警察社会一般意味着权力大于法律,权力缺乏制约;法治社会则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制约。目前我国在宪法中已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尽管对如何实现法治存在不同看法,但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对权力的制约。警察权存在的正当根据在于维护社会治安,而目前我国的警察权设置具有垄断、广泛、重大的特征,已对公民权的正当行使产生障碍。因此,倡导法治就必须加强对警察权的制约,尤其是对刑事警察权的制约尤为重要。对此一方面应通过分权等手段来限制警察权,另一方面还要扩大警察权相对主体的权利以制约警察权,从而最终达到通过完善刑事警察权以实现法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