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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宪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宪法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法司法适用的发展史。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在负责宪法实施的机构上存在不同,但许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使宪法成为一个可据以裁判、可予以实施的概念。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维护宪法权威和实现法治上的重要作用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应在中国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 本文试图对宪法司法适用问题作一粗浅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文章的内容由五个部分组成。 引论部分从齐玉苓案引出宪法适用性的问题。接下来作者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做出界定。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即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处理宪法争议的专门活动及结果状态。 而后,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意义做出说明,指出宪法的司法适用使具有理论效力的宪法变成具有实践效力的宪法,从而实现宪法蕴涵的内在价值;有利于推动法治国的进程;它是保障人权,使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得以实现的需要;也是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途径。并通过对世界各国主要是美国,德国,法国三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在宪法司法实践方面情况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应从中可以借鉴之处。指出我国推进宪法化是有现实必要性的。 随之,作者列出学术界对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不同观点,分肯定说和否定说,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宪法可以而且应该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提出我国在宪法司法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近几年来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而分析阻碍我国宪法司法适用进程的诸多因素。如宪法观念问题,社会宪政意识的缺乏,相关制度的缺失以及政治体制方面的因素。 最后,作者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制度建构设想及相关建议。如依法保障公民的宪法诉权,对诉讼制度及法院设置进行改革,全面提高法官能力和素质,在全社会普遍确立“宪法至上”的法律意识等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宪政违宪审查宪法审判宪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