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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为研究课题,运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研究,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赔偿立法进行探索。全文分三个部分,约3万余字。 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由于受“绝对国家主权”思想的影响,不可能产生刑事赔偿制度。19世纪70年代之后,由于民主运动的高涨,绝对国家主权思想观念开始动摇,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等等国家开始建立、健全刑事赔偿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初没有建立系统的刑事赔偿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1982年宪法继承了这一规定,这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之后在借鉴国外有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着重介绍我国现行刑事赔偿制度的七个方面: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方式、刑事赔偿计算标准、赔偿费用、刑事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0年以来,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但是,国家赔偿法是在我国的国家赔偿经验尚不成熟、许多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出台的,因此对其中有关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很完善。主要表现在:刑事赔偿范围过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不很合理、赔偿程序中有关确认程序等的规定不科学、赔偿标准过低、对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规定的不完备、赔偿费用的支付和核拨以及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起点等的规定并不全部合理和完备。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实际状况,通过借鉴国外有关刑事赔偿制度的有益成果,对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及完善作了初步探索。首先《国家赔偿法》应明确规定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笔者建议可确立违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兼顾公平原则的三元一体的归责原则体系。扩大刑事赔偿范围,将轻罪重判者、某些超期羁押者等都纳入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在实践中几类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存疑案件是否属于赔偿范围。重新设置确认机关、明确确认的形式和程序、规定确认的期限;完善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程序。完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提高赔偿标准,对精神损害增加金钱赔偿方式。完善赔偿费用的预算列支、支付和核拨,加强对赔偿费用预算列支的监督,取消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再申请核拨的规定。完善刑事赔偿时效制度,对计算起点规定应明确、具体,补充有关时效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关键词】刑事赔偿产生发展立法不足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