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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是故意犯罪的起点和基础,直接关系着故意犯罪的司法判断。但不论在刑事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含义、内容、程度、标准,以及司法认定等方面的内容,都尚未达成普遍共识,以至于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有时不知所措,难以就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给出能够获得公众认同的“标准”处理结果,也就间接地导致现实社会中刑事案件处理的混乱图景,引发了公众臆想的诸多“司法不公”,造成了涉法、涉检上访不断的中国独特现象。或许可以这样说,“明知”是罪过理论中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本文以“明知”的本体论、关系论、认定论、个罪论四个视角为纬线,以“明知”的涵义、分类、内容、标准、程度,明知与应知、明知与犯罪意图、明知与犯罪目的、明知与认识错误,司法证明、推定,赃物犯罪中的推定“明知”、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等几类具体犯罪中“明知”的认定为经线,对“明知”这一论题展开了深入分析。第一章是“明知”本体论。阐释了“明知”的基本范畴,对“明知”的含义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按照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对记述构成要素的“明知”和对规范构成要素的“明知”,对实害的“明知”和对危险的“明知”,认定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的不同分类对“明知”进行了细化分析;从理论分歧、“明知”的应然蕴含、分则中“明知”的内容和共同犯罪中的“明知”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明知”的内容;着重提出了“明知”的阻却事由这一概念,并论证了其合理性。第二章是“明知”关系论。对比分析了“明知”与应知,“明知”与犯罪意图,“明知”与犯罪目的,“明知”与认识错误的关系问题,以进一步说明刑法语境中“明知”的内涵。第三章是“明知”认定论。“明知”的司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章从认定“明知”的二种方法,即司法证明和司法推定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前者阐释了司法证明的基本特征、概念和要求;后者阐释了推定的概念,关于推定“明知”的立法现状,“推定”明知的构成要件和推定“明知”的范围限定。第四章是“明知”个罪论。选择了“明知”的司法认定中最有代表性的五个罪名,即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持有型犯罪中的推定“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推定“明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推定“明知”和假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进行个例分析,以更加切实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