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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模式是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对金融服务各行业之间的管理、规制所采取的模式,主要指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的业务监管的方式;二是指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和行使权利主体的组织结构。金融监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政府金融监管和市场金融创新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法律制度是对这一结果的法律定位。因此,随着市场金融创新和政府金融监管目标的变化,金融监管模式的合理性也随之而变异。国内学者对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有三种,但是不管使用名称多么不同,不管分几种类型,从金融监管机构数量来划分,要么是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即混业监管模式),要么是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即分业监管模式)。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金融行业对外开放以及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大量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一方面使欧美等国的金融中心得以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获得了大量急需的经济发展启动资金。可以说,世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但是金融全球化这把双刃剑带来了金融风险空前的积累加剧。为了加强监管协调、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强金融监管,根据本地情况在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中做出选择。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逐渐放弃了原来奉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政策,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也逐渐开始热衷于多元化混业经营之路并采取兼并收购等等手段向其他金融业务领域渗透。金融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金融业经营及监管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总结20世纪世界金融监管发展史,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到混业监管的进程。经济学家爱德华·J·凯恩就指出,“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循环是金融市场监管的辩证法。在这种形势下,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体制变革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入世后,我国全面开放金融业的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向混业经营转变。这是中国金融业为适应国际经济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成熟,混业经营就会对混业监管提出客观需要,因此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方向。只有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重构金融混业监管制度,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本文主要基于以下逻辑顺序展开论述:第一章是金融业监管的理论概述,研究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金融监管模式及其分类(即金融监管混业与分业的划分)以及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的特征对比。第二章,国际金融业混业监管趋势研究,首先谈了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其次通过对多个国家如英、美、德、日、韩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研究,得出金融混业监管是国际趋势的基本判断。第三章,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及现状分析,研究我国金融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别是法律现状。第四章,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可行性分析,研究了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和混业经营对混业监管的客观需要,并提出了我国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和实施步骤。在文章的最后一章,也就是第五章,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笔者特别提出我国金融立法的缺陷,从宏观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到微观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具体内容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总而言之,建立健全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在消除现行法律中分业壁垒的基础上,制定协调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从而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更加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