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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其内心信念,自愿地选择信仰某种宗教并进行宗教实践的自由,它是由信教自由与宗教行为自由构成的一个权利束,前者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后者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宗教信仰自由在理论上根源于自由权、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在性质上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背景性权利和受限制权利,具有普遍性、个人性、外现性和易受侵犯性的特征。各国将宗教信仰自由写入宪法,促使宗教信仰自由与宪法产生良性互动,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实现公民自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政治的宪政价值。在当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得到重视。政府主要通过立法保护、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等三种方式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同时,从不得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依法登记合法活动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限制。由于中国复杂的宗教信仰和特殊的政教关系,加上秩序本位思想的影响,当代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还存在法制不统一、立法落后、行政保护不力、司法救济薄弱等缺陷。经济、法律、政治等诉求促使我们要加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构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体系,不仅是人权保护的要求,还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为此,本文设想,首先要加强宗教立法保护,要在宗教立法原则基础上,界定宗教、邪教以及合法宗教活动等基本概念,并从修改宪法条文、制定宗教法、完善配套法规来健全宗教法规体系。同时,要健全保护救济体系。一是要加强行政保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通过积极引导、加强协调和实行间接管理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二是要加强司法救济。在目前建立违宪审查和国际人权保护等制度的条件并不成熟的前提下,通过修改部门法,使宪法权利具体化,并推进宪法司法化进程,逐步加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