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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与重罪相对,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依法应予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我国刑法未对犯罪作重罪、轻罪之分,重罪、轻罪的犯罪分层来源于国外的刑事立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以一定自由刑的期限将犯罪作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对重罪、轻罪以区别对待,由此形成了各国的轻罪制度。我国关于轻罪与重罪的划分界限存在“实质标准说”、“形式标准说”和“综合说”。其中,以“形式标准说”中的3年说为主流观点。轻罪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轻罪的调整范围、立法体现、处罚措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几个方面。轻罪制度的理论依据为“蚁穴”理论,即防微杜渐,这是轻罪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所在。轻罪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犯罪化的选择,二者紧密相连。虽然我国不存在轻罪制度,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建立轻罪制度确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首先,于我国存在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其原本规制的行为需要以相关制度来填补,对此学界有4种方案,包括保安处分制度、教育矫治制度、分流处理制度和轻罪制度。将这几种方案相比较,轻罪制度最为合理。另外,劳教制度废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崩溃,开始转向“行政处罚——刑罚”这种二元制裁体系。这种二元制裁体系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一个行为作出准确的区分,而建立轻罪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其次,立法上明确划分重罪与轻罪,可以对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能够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而复杂,建立轻罪制度能有效应对社会治理的需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我国行政权过于强大,制衡行政权,需要扩大司法权的行使范围,尤其是在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方面,应当顺应世界潮流,将对人身自由的处罚回归司法。同时,建立轻罪制度,区别对待重罪与轻罪,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在刑法上的体现。最后,我国刑事立法具有轻罪入刑的趋向,对此学界褒贬不一,但既成事实,不可逆转,应当肯定这种立法趋向是人民选择的结果,而建立轻罪制度完全与之符合。那么,如何在我国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轻罪制度呢?首先,需要划分出轻罪的调整范围,即哪些危害行为属于轻罪。在我国,应当将原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部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行为、现行刑法中罪行轻微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将来,如果某些轻微危害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也应当纳入轻罪的调整范围。其次,需要用立法的形式来体现轻罪制度。对此,学者有两种观点。相比较而言,我国应当制定一部《轻犯罪法》,定性不定量地将轻罪规定在其中,形成一种刑法典调整重罪、《轻犯罪法》调整轻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的阶梯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针对轻犯罪人的处罚,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同时注意分情况适用,并增设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建立轻罪制度后,会产生大量的轻罪案件,而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将所有的轻罪案件都定罪量刑并不现实,故需要建立和完善轻罪案件的出罪机制,将轻罪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主要有轻罪和解制度、轻罪不起诉制度和暂缓有罪宣告制度。最后,轻罪制度的建立会造成一定的“犯罪标签”问题,对此,应当建立一种轻犯罪人的复归制度——前科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