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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人才的大量流动,竞业禁止合同开始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竞业禁止是以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为代价换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而在该制度中存在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这种个体利益和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尖锐冲突。近年来,理论界对我国应不应该设立该制度、其合法性如何以及怎样实现合理限制等问题进行着热烈讨论。本文在分析竞业禁止的理论和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平衡竞业禁止合同中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合法的商业秘密权进行阐述,主要从劳动者的角度探讨作为劳动者应如何在竞业禁止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及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和《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缺陷,对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诸如对竞业禁止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的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补偿措施规定等建议。希望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除了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竞业禁止的概念和分类,阐述了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的延续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和“代理风险理论”,分析了竞业禁止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冲突,应纳入劳动法领域调整。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法定竞业禁止的局限性和合同约定的灵活性和优势,论证了通过合同调整竞业禁止的必要性、竞业禁止合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第三部分通过从主体、客体、内容分析竞业禁止合同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别及其特殊性,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规分析竞业禁止合同的合理性。第四部分从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两方面,对违反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