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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盈余分配事项上,控制股东因可通过任职报酬、在职消费等途径获取超出其持股份额的利益,更倾向于将盈余留存公司,而通过盈余分配程序是少数股东获取股利的唯一方式,因此更倾向于将盈余用于分配。有限公司股东间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使得法律难以事先制定统一详尽的治理规范,加之股票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和股东退出公司的困难,使得控制股东极易利用资本多数决操纵公司盈余分配政策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少数股东获取盈余的合理期待,我国《公司法》中可资利用的救济途径也无法达到直接有力的救济效果。本文从弥补公司自治不足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两个方面证成司法的适度介入是必要且合理的,然后通过考察域外国家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比较分析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与少数股东合理期待,主张以后者为理论基础完善强制盈余分配诉讼,同时也为股东在人合性基础丧失时提供退出的渠道。本篇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做出了概述。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界定了利润、盈余和股利三者间的区别,论证了较之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称谓更符合法律的要求。与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相比,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面临着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协调。其次,出于有限公司股东收益多元化的考虑,从实质意义的角度认定公司分配更为适宜。最后,从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方面分析了少数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原因。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现状。由于股东间紧密的社会关系及契约文化的缺乏、关系型契约中股东的有限理性、范本式公司章程对公司自治的限制等因素,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很难起到保护的作用。虽有可替代的救济途径,但司法实践表明替代救济措施不适当或不充分。本文通过对强制盈余分配诉讼的实证研究,从公司特征、股东状况、诉讼程序三个维度宏观展现了纠纷发生环境与解决过程,同时从微观层面考察法官在个案中对股东滥用权利、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的理解。第三章阐述了司法介入有限公司抽象盈余分配事项的正当性。本文从弥补公司自治不足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两个方面对司法介入公司抽象盈余分配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证成。介绍了英美国家对少数股东抽象盈余分配权利的保护,包括英国的不公平妨碍诉讼与美国的合理期待理论,与公众公司相比,二者都不同程度的对封闭公司的盈余分配决策进行了更深入的司法审查,以少数股东获取盈余的合理期待作为判断股东压制的标准,并提供多种强度不同的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主张以少数股东合理期待保护作为司法介入的法理基础,以满足有限公司经济结构与治理特征对司法事后救济的需求。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事后救济有限公司股东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建议。一方面,以合理期待原则为理论基础,保护股权与顺畅公司治理为目的,从司法介入的前提、情形、诉讼主体、证明责任分配、裁判结果五个方面细化强制盈余分配诉讼的具体规则;另一方面,为人合性基础丧失,留在公司可能继续遭受压制的少数股东提供股权回购、解散公司的退出渠道,同时由于上述措施会对公司资本产生巨大冲击,甚至消灭公司主体,因此必须严格其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