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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近两年法律法规对其重新作出了相关改善的规定,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物的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制度的制定都无法尽善尽美,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通过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对于此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章笔者通过两个案例提出问题,指出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判结果不统一的问题,这两个案例是在我国《物权法》与《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台之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此前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如在将其归为物权时,法院往往会判决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直接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与前两者买卖合同内容相同的买卖关系。接下来第二章笔者用一节的篇幅简单陈述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历史渊源,之后详细介绍了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分别有物权说、请求权说、期待权说与形成权说,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得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性质为形成权。在该章第二节笔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进行了简单评析,提出了该制度所具有的几种社会价值如保护承租人的弱势地位和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反驳了“废除论”的观点,肯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三章笔者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实缺陷,在制度设计方面包括承租人适用范围不明确、“同等条件”规定不明确以及权利行使期间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利益易受侵害或承租人恶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司法审判混乱的情况经常出现,笔者对以上各方面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四章从确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明确“同等条件”的内涵、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利益这四方面提出了对于此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