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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破产清算实务与企业破产立法存在着明显脱节、错位的情况,其中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机制问题最为典型。立法规定过于抽象,而清算实务中债权审查实属“重头戏”,导致债权审查模式百花齐放。模式虽不相同,但我们也可总结出大致相同的趋势:首先,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是整个破产清算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其次,管理人的债权审查不限于形式审查,已突破至实质审查,居中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俨然一位准司法裁判者;最后管理人的自治审查因为缺乏足够的立法支撑,审查结果经常会受到债权人的质疑。鉴于此,从立法层面尽快明确管理人的实质审查权限和具体的审查流程是当务之急,我国正在筹划酝酿制定的破产法相关解释应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结合现行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审查主流模式,本文认为完善债权审查机制应重点解决三个重点问题:首先是基础理论问题,即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状况的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理论,此为相关破产立法的根基;其次是从“实质审查权”、“调查权”、“主要审查流程”三个方面解决目前管理人审查行为的实体权力空缺问题和程序规范的问题;最后从实体权力的扩张可能导致权力滥用风险的角度考虑,提出同时配置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本文采取的是案例分析的论文体例,主要是结合2008年受理的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的债权审查实际情况进行的分析和总结。金融类破产案件相比较其他一般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一般正式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环节的工作属性和工作任务并无明显的差异;相反,正是金融破案的复杂性和重要影响力能代表破产清算案的主流审查模式,同时也是一种很好的检验我国相关破产立法质量和立法操作性能的实务标杆!因此,本文最终选取了金融企业破产案件作为案例分析素材。本文主要是想通过武汉证券破产清算案中反映出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并结合自己实际参与该项破产案件的感悟体会,尽量提出自己的一些原创性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