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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危机日益严重,因此世界各国开展了多种方式以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一种人工主导的,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而实现生态环境全面修复目标的措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生态环境修复既然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修复的主体、修复的方式以及修复责任的后续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也急需解决,但现有的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由此可见,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来解决生态环境修复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文中通过追溯生态环境修复的概念起源、辨析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恢复、恢复原状三者之间的异同,进一步阐明了生态环境修复在法学上的定义。然后,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阐述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必要性,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全面理解。接下来梳理了我国现有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与政策以及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的整体状况,由此指出了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即修复目标难以认定、修复资金运作不规范、修复责任适用方式单一、生态环境修复的规划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寻求适合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完善的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设想。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方面,确立生态优先、协调发展和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目标。在修复资金方面,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资金的监管程序,最终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此外,在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方面,运用实践中出现的分期付款、劳务折抵和破坏者异地修复等方式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的速率与效率。最后在生态环境修复监督方面,制定修复标准,明确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修复效果评估与验收机制的建设,并且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来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监督制度的有效建设,为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提供保障。最终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