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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运输是毒品生产、加工成品到流入消费市场的中间环节,运输毒品罪是我国毒品犯罪中的罪名之一。由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单一性、即时性和易破坏性,致使对其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难题。 运输毒品犯罪一般很隐蔽,犯罪行为人运输毒品手段花样百出,致使相关实物证据材料难以搜集,司法实践过分依赖口供,而行为人被抓获后往往辩解,导致司法机关对运输毒品案件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往往陷入证明困境,形成诉讼僵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摆脱这一困境,可以采用推定“明知”。推定“明知”有助于解决案件证明环节的困难,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但“推定”这一诉讼证明方式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则有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对“推定明知”在运输毒品案件中的适用应该确立合理的边界。应该明确,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明知”这一证明方式,只有在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运输毒品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要求用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并且要允许运输毒品行为人对采用的基础事实、常态联系和推定结论进行反驳,以此缓解推定“明知”与疑罪从无原则的潜在冲突。在实务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运输毒品的酬劳、运输毒品的方式手段、运输毒品的交接方式、行为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出现的反常或过激的行为、行为人对毒品的经验或知识、行为人帮他人携带物品是否经过事先申报并主动接受检查,以及行为人的年龄和成长经历、生活阅历等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进行综合的评价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