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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研究的文章比比皆是,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再审程序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于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终于,在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被诟病已久的“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弊端,部分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从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看,本次再审部分的修改吸收了近年来理论界的学术成果,参考了域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先进的民事诉讼再审制度,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法律条文比旧的条文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蕴含了较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其修改成果值得肯定。但是,由于本次修改并非全面、系统的修改,仍然留下了很多的立法漏洞和瑕疵,留待今后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时予以完善。本文正是针对新民诉法对再审部分的修改,有选择地对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新民诉法对这几部分修改内容的含义、新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哪些地方需要改进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我国的再审立法进行了概述,包括历次再审立法的内容、意义等;第二章论述了新民诉法再审事由范围的扩大及效果,首先对新增加再审事由的内容、含义及不足进行了论述,然后分析了再审事由增多对既判力的冲击,接着研究了再审事由增多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影响,并在比较西方国家三审终审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初步构想。第三章是关于再审管辖的变化及应对。作者首先分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规定的变化及含义,然后介绍了因当事人申请引发的法院再审管辖规定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四级法院职能分配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改变一审法院管辖标准的应对措施。第四章是关于发起再审主体多元化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发起再审主体多元化的缺点,并在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发起再审主体的基础上,提出了发起再审主体仅限于当事人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