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包括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相关信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认定为犯罪。公民个人信息是相对于公民可以公开的公共信息而言的,是与公民的个人身份或是能够对公民个体进行相关定位的特定信息。可以是某一个具体的信息,也可以是多个信息的总和,可以采取一般的方式记载,也可以存储于特定的电子设备中,一般来说包括可以识别公民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家庭地址、住所)以及与公民的财产相关的信息(银行卡号、密码、个人财产等),还包括一些可以识别公民行为的特定信息(个人行程安排、行迹规律)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是只要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则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该罪所侵犯的对象被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公民”既包括在中国的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死者。其行为方式包括三种: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具有服务职责的个人或组织把在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采取非法的方式获得他人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即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列举的十五种主要情形,包括四个主要部分:即以利用信息所产生的后果作为标准、以信息的数量作为标准、以获利的多少作为标准和以犯罪情节作为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及共同犯罪形态,其中共同犯罪形态还包括单位共同犯罪和个人共同犯罪。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其中问题包括“出售”与“提供”两种行为并列不科学、现行的刑罚制度仍不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性不足等方面,相关对策包括科学规范犯罪行为、完善刑罚制度以及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