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内蒙古正经历着从传统草原畜牧业向现代草原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同农区一样的情况是,牧区劳动力也开始向二、三产业转移,草场流转速度逐渐加快,社会资本逐渐流向牧区,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异军突起。这些生产要素的适时整合和配置,必然带来牧区生产力水平的快速发展。与农区不同的是,牧区的改革从一开始照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草原畜牧业的特点和发展水平并不适应。虽然好于人民公社体制,但与适度规模经营和合作化的发展方向相背离。(其实,在强行实施人民公社体制之前,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在这方面已经打下较好的基础。)牧业客观的发展进程必然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必须变革当前小牧户的生产组织制度,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理论为基本理论指导,将草原畜牧业中的人、草、畜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综合研究,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有机统一角度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在实际论文写作中,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首先,明晰了草原畜牧业、家庭、家庭承包制、生产组织制度等基本概念,确定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的基本方法;其次,利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分析方法,回顾并评价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的历史变迁,从而“鉴古”以“识今”,为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变革提供借鉴;再次,寻找事物发展的共性规律,借鉴国外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现代化的经验,探寻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第四,客观分析并评价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家庭承包制,揭示出它并不符合牧区生产实际,有违自然和经济发展规律;第五,比较和评价当前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已出现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指出其中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内蒙古草原畜牧业主要的、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明确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变革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分析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总结论文的基本结论,提出政策建议,说明可能的创新及研究局限。本研究认为,30多年前,内蒙古在全国农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浪潮的推动下,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牧区照搬农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小家庭经营毕竟是小生产组织形式,比之人民公社体制之前在内蒙古业已存在的牧业合作组织形式,退得过多,它并不符合牧区草原畜牧业自身的发展要求。这种形而上学的所谓“改革”,必然越来越强烈地遭到草原畜牧业本身的否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的变革与草原畜牧业发展的自然规律、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的相关性。那么,无论从国内的历史变迁,还是从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来说,由个体走向合作是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而牧民合作经济组织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了了生产要素重新整合和调整的客观需要,符合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与之适应的生产组织制度的客观实际,符合牧民合作意愿。因此,从矛盾的普遍性来说,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组织形式更加符合当前牧区大部分地区的实际,也将成为草原畜牧业主要的、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这是由我区人多、草牧场少的基本区情,农牧民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内蒙古特有的生产组织制度变迁路径以及牧民们千百年来互助合作的精神品质所决定的。但是,我们并不排除诸如新兴的牧业大户、家庭牧场、企业带动等其他生产组织形式。它们是共生的,相互促进的。因此,切不可“一刀切”,不可搞照搬和硬套,要符合当地实际,尊重牧民意愿,因地制宜。本研究认为,新型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对于人民公社之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其实质是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人-草-畜协同发展的生产关系共同体,亦是入社牧民获取最大效益的共同体。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归纳为以下两点:(1)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的贡献。本论文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矛盾论、实践论,特别是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构建了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的分析框架,深入细致地分析了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为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2)研究结论的新颖性、鲜明性。本研究认为,家庭承包制从一开始就不符合牧区实际,迫切需要更加坚定而稳妥地创新,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草原畜牧业生产组织制度创新必须遵循三大基本规律:即草原畜牧业发展的自然规律、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规律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新型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草原畜牧业主要的、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新型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质是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通过人的联合、草场的连片、畜群的规模和合理分群,从而实现人-草-畜的协同发展的生产关系共同体,亦是入社牧民获取最大效益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