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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我国的社会不断出现腐败类型犯罪案件、恐怖活动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死亡、出逃的现象,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下犯罪嫌疑人因出逃、死亡无法到案时,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自动终止,尚未启动的诉讼程序无法启动,这也导致了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无法弥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补偿,无法恢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重大犯罪案件因涉案人员潜逃、死亡不能到案而导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违法犯罪所得财物无法处置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增设“没收潜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应当说这对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是对我国刑诉法体系的一个完善,为我国司法机关向他国请求协助提供了依据,也为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扫除了障碍,彰显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能够在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的同时,部分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正义,但鉴于目前该制度的内容还比较粗糙,程序设计相对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距离刑事诉讼法治原则还有较大的差距,因而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探讨、修正、完善。本文第一部分对未经定罪财产没收程序的内涵进行分析,主要从概念、特征、法律依据的角度分别阐述;第二部分对于未经定罪财产没收程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从法理基础、现实可行性分别阐述;第三部分对英国、美国未经定罪没收程序进行阐述,并与我国的没收程序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对未经定罪没收程序的运作机制进行细化,主要从确定适用原则,明确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审前、审判程序、制定执行程序的救济措施进行阐述。在对未经定罪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程序的操作规则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试图在我国构建未经定罪没收程序的完整体系,这是本篇文章的核心内容,从而将未经定罪没收程序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完善我国的刑诉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