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这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仍值得研究,本文目的在于梳理消费者撤回权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讲述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消保法》第25条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来看,法律条文虽然对撤回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撤回权的例外情形、运费承担和消费者退货义务等规范内容进行了界定,但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例如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有权退货,可以理解为物流信息显示已经签收快递的第二日起计算开始时间。在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后,签收快递之前,消费者也应享有撤回权。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换货的,撤回权的开始起算时间应理解为自收到换货商品之日起开始计算。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不仅可以为《消保法》第25条将来适用更多的合同情形,例如部分时间居住、金钱消费借贷、分期供应、融资租赁等合同提供理论依据,而且能够从不同合同具有不同的利益状况的角度,为《消保法》第25条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规则设计和法律解释的路径。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法》撤销权、要约的撤回、公序良俗原则、缔约过失原则等其他制度迥异,功能上无法相互替代。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且《合同法》第94条第5项的概括式规定,可以为撤回权属于法定解除权找到规范基础,在《消保法》第25条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类推适用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撤回权期间合同的效力属于“待定有效”,而非“待定无效”,认为属于“待定有效”的意义在于撤回权期间,消费者享有履行请求权和瑕疵担保请求权。第二章讲述消费者撤回权相关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判决来看,《消保法》第25条主要的适用问题为:第一个是法院观点在对《消保法》第25条第2款中“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认定上过严,对经营者过于严苛,就算是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做出不适宜退货的决定,并且在网页上显著位置载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字样,仍然要适用无理由退货;第二个是在对《消保法》第25条第3款中“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规定,经营者对此理解过严,无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是否完好,经营者都以已不完好为理由来排除消费者撤回权,造成消费者实现撤回权困难和消费者经济损失。第三章从历史解释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法律适用存在的两个问题。从消费者撤回权的起草经过来看,《消保法》第25条第2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从严认定、限制排除撤回权以及第3款“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进行从严认定的理解,没有得到立法原意的响应。从比较法研究分析来看,针对第2款存在的问题,欧盟现行的2011/83/EU号指令无论对远程销售领域还是非固定场所交易领域,都是采取强制性规范,不允许自由约定排除撤回权。《日本特定商交易法》则通过正当性考量后进行区分,在远程销售领域,实行任意性规范,允许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约定排除适用撤回权。在非固定场所交易,则实行强制性规范,不允许约定排除适用撤回权。针对第3款存在的问题,韩国《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法》虽然视之为构成要件,但对“完好”进行了严格限制。《德国民法典》规定,在远程销售领域,即使商品使用后已经不完好也可以退货,并理解为价值补偿条款。我国如果认为即便退货的商品不完好也能够退货,不将完好理解为构成要件,而理解为价值补偿条款的话,可以考虑类推适用《合同法》第97条法定解除权后的赔偿损失,这样的意义在于可以减少消费者行使权利造成的不确定性。比较法的考察提供一种启示:严格认定第2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和严格理解第3款“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非唯一的理解路径。第四章从正面否定严格认定第2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以及严格理解第3款“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观点。一方面,在远程销售领域,消费者信息不充分的消解(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购物具有越来越精细化的运营规则等)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并未受到严重妨碍(仅因距离较远,无法亲身体验,并未受到“突袭”式妨碍消费者决定自由等),与非固定场所交易有不一样的利益状况,认定为强行法性质、不易排除消费者撤回权属于不合理的理解。在远程销售领域,《消保法》第25条第2款,实行任意性规范具有合理性,即便目前不具备实行任意性规范撤回权的立法模式的现实基础,也应当考虑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对第2款进行如下法律解释:(1)第2款中“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可以从宽认定;(2)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可以参考比较法上不宜退货商品范围之规定;(3)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从立法理由来看,远程购物不能像现场购物一样体验商品,那么完好的标准,应当允许消费者如同传统购物一样具有检验商品的强度,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即便认为《消保法》第25条第3款属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要件,非价值补偿条款,也应当考虑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对第3款进行限制后法律解释如下:(1)远程销售领域的商品完好标准,可以参照现场购物之标准;(2)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商品不完好进行举证,或者通过信息披露告知何种程度的使用将不享有撤回权,或者对接受检验程度非常小的商品依照第2款中“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