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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在场是少年司法制度中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一项规定,它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审判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力图从程序意义上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人性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怀。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得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少年司法的理念也逐渐发展为教育和保护。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仅从成人本位确立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权,但还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本文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借鉴了国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相关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内涵和价值。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概念出发,提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是专属于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并将其与法定代理人在场权、律师在场权进行了比较。进一步阐释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意义,旨在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基本轮廓。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并对之进行了简要的比较。通过对不同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和比较,掌握了该制度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成果,为接下来我国构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提供了思路。第三部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提出了我国合适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之处。例如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概念、实践中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不一、诉讼地位和法律效力不够明确等。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各项举措。包括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选任标准、诉讼地位和法律效力、权利义务等。通过细致入微的制度措施充分保障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