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保护的竞争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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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是数据富矿被充分挖掘的时代,也是企业竞相争夺数据的时代。企业数据由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成机制使得其自身成为同时承载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双重价值的待规制客体。一方面,当前诸多学说尚且停留于对企业数据的权利性质之认定及其具体权能配置等私权化层面的探讨,忽视了企业数据之个体性及公共性的双重面向,传统赋权模式在尚无定论的数据确权纷争及数据权属存疑却依旧蓬勃发展的数据产业实践面前略显苍白无力。另一方面,围绕企业数据之争所引发的竞争秩序混乱甚或缺失的境况则主要诉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修正或填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承担起探索数据市场竞争行为正当性边界的职责。赋权学说难以自洽的重重困境与行为规制理路于实践中的生机勃勃无疑形成鲜明对比。企业数据的复杂特性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据此,有必要对此种现象之学理进行进一步深化研究。本文将在企业数据赋权保护路径之困境检视的基础上,对企业数据之竞争法保护路径的理论基础、具体进路及其发动之边界与限度问题进行呈现与分析。具体而言,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范围,对数据、信息、大数据及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之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第二部分是对企业数据赋权保护路径的困境检视。赋权视野下,囿于传统权利思维存在的劳动财产权学说解释的无力、传统权利规范体系封闭性造成的新权入法的壁垒以及权利本位时代权利泛化易催生权利冲突顾忌之局限性,企业数据的权利类型及其权益归属之界定尚难以定论;第三部分是引入企业数据竞争法保护路径。以行为规制模式发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契合企业数据的公共属性且能以其开放性条款等方式动态回应企业数据竞争中的多重保护诉求;第四部分是企业数据竞争法保护路径之具体展开。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是否处于公开状态的不同性质的企业数据之保护预留了两条可行进路,即商业秘密条款以及一般条款。其中,针对一般条款大量泛滥适用中存在的数据成果财产权化倾向,提出商业道德适用嵌入消费者利益衡量及商业道德与数据行业软法规范接轨的优化建议;第五部分是回应企业数据竞争法保护的边界及限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较强干预性的“利益”弱保护机制,调整范围及保护力度均相对有限,其在处理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时应明确人格利益优先考量立场之边界,坚守其自身谦抑性定位,对干预数据市场保有一定限度的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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