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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我国建立更加开放、更加健全的服务体制,信息就是其中一项关键技术,因此对国际金融信息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范国际金融信息的提供与接受,要求的法律规制不仅涉及国内立法,也包含了我国所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内容。该论文题目的选择建立在对相关研究成果的认真学习基础之上。国内外有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金融领域,因而相关的专著与论文非常丰富,同样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研究也比较深入,但是对于上述两领域的交叉点,也就是金融信息的服务研究所获的成果并不多。笔者搜寻到的相关度高的专著与论文基本没有,少数着重研究的是互联网上的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传播,很少有学者关注这些跨国金融信息的提供要涉及哪些国内外法律问题。可以说在国际服务领域,中国仍是国际学校中的初学者,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必将成为理论界热点问题。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实例与规范相结合等研究方法,探讨了国际金融信息服务的含义、产生、发展以及自由化等基本问题,以金融信息服务的WTO规制、代表性的区域规制、双边规制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产生与发展现状,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制度建议。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本文介绍了金融信息服务的含义,指出金融信息服务的特点;其次简述了国际金融信息服务的产生与发展,并对现今金融自由化问题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明确了该行业在我国先天发育不足、后天发展不够的现实状况。最后概括分析了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的成因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WTO对国际金融信息服务的规制。WTO体系下《金融服务协议》(FAS)是对金融服务领域的专门协议,该部分首先概括了FAS中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问题的各方承诺,正是在这一协议内容的承诺要求下,有关成员方影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措施被认为是违反了WTO基本原则的措施。于是在该部分接下来对影响市场准入的措施和影响国民待遇的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有原则也必定有例外,在该部分的小结中,本文论述了在不违背WTO上述两个基本原则下的成员方的监管例外,即审慎监管的例外。第三部分论述了区域性的规制问题。列举分析了有代表性的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二大区域性组织对金融信息服务的法律规制,区域性的监管给金融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自由的规制环境,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家界限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界限不再清晰,市场已逐渐融为一体,而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同样也在向着更为宽松自由的金融市场发展。这两者各具特色的区域监管有非常突出的优越性,但同样也存在着“内松外紧”等不足之处,本文也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分析。第四部分以美国、日本等国对外进行金融信息服务规制为例,分析了双边法律规制的特点与不足。第五部分论述了国内法对金融信息服务的法律规制。包含了美国、日本等国的国内法规制,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并于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的一系列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