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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的确定是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的进步,对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诉讼质量的意义不言而喻,并且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控辩平衡等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庭前会议是指在正式开庭之前,审判员作为主持人,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召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等对有关审判的问题进行了解,听取意见,为开庭审判做预备的程序。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较短,规定的也比较粗糙,因此在实务中有如下应有问题,庭前会议制度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内容上存在缺陷,流程应该如何具体操作都有待改进和完善。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和庭前会议效力问题是庭前会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问题。去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暨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中代表们也提出过新刑诉法实施集中存在的问题就有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难以落实这两项。从本文的框架来看,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庭前会议制度概述,阐述了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简介其他国家庭前会议制度,并对庭前会议制度与类似程序做出了区分。第二部分论述了庭前会议制度的意义和功能,主要从程序正义、提高效率、控辩平衡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谈论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问题,主要是从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参与人员来开展,具体讨论了简易程序是否适用于庭前会议,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能否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等问题。第四部分对庭前会议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切入,具体讨论了两个方面的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包括证据开示的完善,明确讼争要点以实现程序分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等问题。第五部分专门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从确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范围,然后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证明责任,最后讨论救济途径。第六部分论述庭前会议的效力的问题,首先证明赋予庭前会议效力的必要性,然后是从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思路总体来论述其效力问题,最后试图构建各个具体制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