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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松动,中国的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民不断走出土地,进军城市,实现自身职业的转换。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农民在中国更多的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种职业的称谓,所以尽管农民进入城市,从事新的职业,却很难改变原有的身份,从而出现了不被现行制度认可的具有双重身份的“亦工亦农”群体——农民工。农民工处在城市底层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脏、苦、累、差、技术含量低的职业,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人格尊严屡受践踏,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受到来自城市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论文主要采用了歧视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中的比较分析方法、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几何图形分析方法、数学公式分析方法,福利经济学中的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供需矛盾的分析方法,在充分把握历史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论文首先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作了界定,为研究锁定了范围。论文认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受到了严重歧视,并且从市场前、市场中和市场后就业歧视三个层面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市场前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教育歧视;市场中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求职歧视、在职歧视、离职歧视。其中求职歧视包括:就业进入歧视和就业机会歧视,在职歧视包括: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培训歧视、就业保障歧视,离职歧视包括:尾款不清、证件不退、无再就业培训;市场后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无最低生活保障金、无退休金。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很复杂,论文试图运用西方歧视偏好论、垄断力量论和统计性歧视论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就业歧视做出合理解释,但研究结果发现,这些西方关于就业歧视来源的理论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其实并不强,西方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理论从本质上来讲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则主要由政府失灵所致,主要是一种制度性歧视。论文具体从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和路径依赖三个层面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来源和运行机制。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农民工流动、企业的成本和收益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等方面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只有政府更新观念,增加和完善反歧视性的就业制度,削弱和消除歧视性的就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实现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谐就业、公平就业。基于上述分析,论文得出以下结论:一、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路径依赖是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源;二、农民工与城市劳动力在城市就业中存在两种基本关系,即零替代关系和替代关系。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在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将会增加城市劳动力的就业量,但它是以大量农民工的就业机会丧失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歧视性的结果将使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下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会使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预期成本增加,进而使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预期收入减少,从而使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动力趋于减弱,最终阻碍农民工合理、有序的向城市流动。四、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将会使企业的人力成本及总成本上升,进而使企业的总收益减少,成本上升幅度及收益减少幅度主要取决于农民工与城市工的工资差异及农民工在企业员工中所占的比重。五、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存在将会使弱势的缺乏“资源禀赋”的农民工受损,而使强势的掌握大量“资源禀赋”的城市工受益,强势群体城市工的受益所得不足以补偿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损失,整个社会的福利将遭受损失,整个经济的运行将偏离帕累托最优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