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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生命在于救济、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典几经修订,日臻完善,但是,立法者精心设计的刑事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屡屡遭遇架空、搁置、违背和替代的尴尬命运。“纸面上的制度”在转向“运行中的制度”的过程中,已然产生不可忽视的罅隙。近年来,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现象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诉讼法学者也探析了个别程序制度失灵的成因,然而,国内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且缺乏一定的体系。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有必要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科学界定“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概念并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进行类型化梳理,从法理层面揭示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特征和共性,全面透视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成因、剖析刑事程序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障碍,辩证地探讨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的正负效应。刑事程序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典所设计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进行规约的专门性制度安排。这一定义是在具体制度的层面上使用“制度”概念。立足这一概念,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设计的具体刑事程序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遭遇架空、规避、替代、违背等有意识的不服从,致使制度执行力严重消解、制度功能发挥严重受阻的一种制度失灵现象。因此,“刑事程序制度失灵”这一否定性命题,并非指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陷入瘫痪,无法运转,而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形式的具体程序制度在运作中走样、变形的现象。目前,学者使用了一些亲近概念来研究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包括“司法潜规则”、“程序异化”、“刑事程序失灵”、“刑事诉讼法失灵”等,这些概念和“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概念之间存在着联系和区别。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发生的普遍性;二是行为的隐蔽性;三是主体的意识性;四是内容的异变性。立足刑事诉讼法的法定制度安排,以中国具体刑事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作状态为讨论载体,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调查的方法,可以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现象进行一种类型化梳理,将其分为下列七种主要类型:制度搁置、制度附加、制度替代、制度违背、制度投机、制度目标偏移、制度改造。人与制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制度的调整,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制度的功能,是对人的利益的分配;制度的运作,也有赖于人的行动来完成,因此,有必要首先从“制度中的人”切入来探析制度失灵的成因。人性假设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又是制度创制的基本前提。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不同,立法者在设计刑事程序制度的过程中,按照角色分类的原则,对司法官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了差别化的人性假设:视司法官员为公而忘私的“道德人”,视当事人为私利至上的“经济人”,视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富有担当的“社会人”。刑事程序制度对司法官员人性假设的错位,即以“道德人”图谱掩盖司法官员的“经济人”本性,进而对司法官员的合理需求关注不够,对司法官员的道德风险防范不足,是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深层次原因。而司法实践中将司法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绑定的绩效考评机制,更使得司法官员“经济人”本性和刑事程序制度“道德人”假设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放大。以具体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典型案例为载体,可以发现,司法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与程序制度失灵现象的紧密关联性,司法官员作为“经济人”的天然惰性、搭便车倾向、机会主义行为和成本外在化选择等道德风险的存在,都容易引发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以证人出庭制度为例证,指出了忽视其他诉讼参与人“经济人”本性的制度安排,同样无法克服制度失灵的宿命。制度运行的实效与制度本身的理性紧密相关。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法典设计的正式制度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甚至致命的缺陷,制度缺陷是制度诞生之初便具有的影响制度功能发挥、制约制度目标实现的重大不足。制度缺陷大体可以分为制度无效率(制度价值层面)、制度不完整(制度结构层面)、制度不自洽(制度内容层面)三大类。法律制度是现代生活中最常见的正式制度形式,就刑事程序制度而言,制度无效率引发失灵有三种主要表现:制度成本大于制度收益、制度设计无视效率原则和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其次,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需要具备制裁机制、救济机制和配套机制等实施机制,从制度功能实现的角度看,欠缺实施机制的制度,是不完整的制度,也是注定难以发挥实效的制度。制裁机制缺失、配套机制缺位和救济机制阙如是中国刑事程序制度不完整的三个典型表现,也是刑事程序制度失灵的重要结构性因素。第三,制度不自恰是指同一制度的不同规则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或者同一制度体系下的不同制度之间在内容上相互抵牾,它通常表现为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正式制度和司法潜规则之间的冲突。制度不自洽这一缺陷直接降低了拒绝服从制度的问责性和回应性,以不同的方式消解了程序制度的执行力,同样容易引发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组织场域中运行的,因此,对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成因的剖析离不开对场域的审视。刑事程序制度的组织场域,就是指负责运行刑事程序制度的有关组织的集合,它是一个客观的、动态的关系系统。刑事程序制度的组织场域具有层次性,它包括组织之间的横向关系、组织之间的纵向关系以及组织内部关系三个基本层次。制度运行和组织场域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形塑的关系,制度运行的状况影响着组织场域的形态,组织场域的形态又反过来制约着制度运行的效果。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基本特征是司法的行政化,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组织成员属性的行政化;组织成员目标的行政化;组织纵向关系的行政化;组织内部关系的行政化和组织横向关系的竞争性和依赖性。从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内部关系、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三个方面来考察,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组织场域的基本特征为刑事程序制度的失灵埋下了隐患。任何制度都生长在一定的文化环境里,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基因,刑事程序制度也不例外。首先,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关系入手,不管是宏观诉讼模式,还是微观具体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的文化心理障碍。当现代程序制度所倡导的程序理念和民众文化心理指向一致并形成合力时,人们遵从程序制度的行为无疑会大大增强,但是,当这两者之间呈紧张关系并产生激烈拉锯时,自愿的服从将会减少,内在的抵制将会增强,法律制度就有可能走向失灵的一面。其次,中国长久以来程序文化的匮乏,“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严重影响着人们对程序制度的忠诚度和服从度。特别是程序文化匮乏致使执法者内心丧失了对于程序制度的内在认同和尊重,容易引发执法者带头抵制程序制度实施的失灵现象。最后,中央高层对“创新”的高度推崇和大力倡导下,我国各行各业包括司法领域形成了一股创新氛围。在探讨法律和创新的二律背反关系的基础上,指出司法机关长期盛行的创新氛围和鼓励创新的评价指标催生出制度改造型失灵。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三个典型的负效应:一是违背程序正义;二是损害司法公信;三是消解法律权威。但是,针对具体制度而言,刑事程序制度失灵也具有一定的正效应。以普通程序审理制度和检察长审批制度的失灵为载体,可以看出,有时制度缺陷预示着制度失灵,制度失灵则是对某些制度缺陷的弥补,因此,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弥补制度缺陷的正效应。再次,借助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变迁的主体和制度变迁的装置,探讨了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变迁历程,并以此为依托分析制度变迁和制度失灵的辩证关系:制度失灵是制度变迁的动因,制度变迁是防范制度失灵的途径,从而肯定了刑事程序制度失灵具有促进具体制度变迁的正效应。当然,刑事程序制度的正效应是针对具体制度而言的、有限度的正效应,这种正效应的取得同样是以负效应的存在为代价。正负效应之间的博弈实质上是两种法律变迁和法律改良思路的博弈。刑事程序制度失灵无疑是一种严重危害法治国家建设的亟待矫正的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看到,在制度带有先天缺陷而制度资源又严重不足时,作为制度执行者的司法官员,也许有理由以一种失灵的方式在制度和现实之间寻求必要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