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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司法鉴定做为司法鉴定的一类向来被人们忽视,对它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理论的滞后必然导致现实的随意和盲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农业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又缺乏统一的农业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再加上农业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农业司法鉴定程序中:一、在鉴定受理方面,鉴定主体不合法,超范围受理鉴定等问题突出。二、在鉴定的过程中,鉴定的方法、步骤、参照的标准、鉴定的时限等无统一规定和规范,随意性大。三、在鉴定的管辖方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普遍。笔者曾在新疆一基层农业技术部门从事了十年的农业司法鉴定工作,亲自主持了100多起农业司法鉴定,有感于农业司法鉴定的混乱,参照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结合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分析了当今农业司法鉴定管理及程序制度的缺陷,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和初步设想:一、农业司法鉴定的管辖。二、农业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三、农业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四、农业司法鉴定的实施。它包括:1、农业司法鉴定的方案:2、检材的采取和保存;3、农业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4、农业司法鉴定的纪录和复核;5、农业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6、农业司法鉴定的时限;7、农业司法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设立农业司法鉴定调解制度;9、建立农业司法鉴定宣誓制度;10、农业司法鉴定的中止、终结。五、农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六、农业司法鉴定资料的归档。七、农业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八、建立农业司法鉴定辅助人制度。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司法鉴定体系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进一步加强对它的研究和论证是学者和有关专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呼吁有关部门给予农业司法鉴定体系建设应有的重视,加大资金投入,群策群力,努力遏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使八亿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