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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中提出和确立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其后的80年里,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的传播。根据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破产企业抗辩是指,如果实施合并的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有一方参与者为濒临破产的公司,那么反垄断主管机构将不予干涉。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之所以被广为接受,不仅因为该项制度在反垄断审查程序上因其具有确定性从而能够同时为反垄断机构和经营者节省成本,还因为其对维护、促进竞争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价值。
本文从破产企业抗辩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出发,以欧美相关制度为参考,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的成果,着重对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维护、促进竞争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方面上的价值进行了较为客观的分析。并且,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关于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根本价值的争论,做出了对该制度根本价值的选择。笔者最后得出结论,在适用破产企业抗辫时,应当以竞争为基础,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但国内已有学者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议。可以说,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指日可待。在我国反垄断实践进入新时代的今天,明确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价值并且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