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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在金融危机全球肆虐的今天,银行破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鉴于银行破产的巨大的负外部效应,各国对银行破产往往制定特殊的规则以减少对社会的震荡。我国至今尚没有银行破产的实践,也没有一部专门规范银行破产的法律。实践中,对存款人在问题银行的存款,政府依靠财政全额支付。与实践中的过度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护制度的缺失。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储蓄存款人利益市场化保护的法律制度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文章结构来看,本文分六章。
第一章引言交待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章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储蓄存款人保护制度现状分析。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关闭的具体案例,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关闭清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缺陷。
第三章是储蓄存款人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突出了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随后就对储蓄存款人特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从公共利益、金融稳定和储蓄存款人的弱势地位三方面来论证。并明确提出了存款优先支付原则。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保护储蓄存款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三国制度的异同,即各国均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破产清算环节,存款债权可优先获得支付,存款人可以抵销对破产银行的负债。另外,各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在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问题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制度。
第五章是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储蓄存款人保护制度的思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确立储蓄存款优先支付的清偿顺位。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方面来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利益。
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论,概括了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并再次点明了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