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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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实质变更的一种判决类型,其在切实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变更判决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至今已经有30年的历史,其经过多次修改,已经越来越符合当今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变更判决近年来的数据进行整合发现,变更判决相较于其他判决仍是使用率最低的判决类型。究其原因,既包含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的理论冲突,也受限于变更判决严苛的适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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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实质变更的一种判决类型,其在切实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变更判决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至今已经有30年的历史,其经过多次修改,已经越来越符合当今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变更判决近年来的数据进行整合发现,变更判决相较于其他判决仍是使用率最低的判决类型。究其原因,既包含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的理论冲突,也受限于变更判决严苛的适用条件和狭小的适用范围。本文写作目的是解决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使用率与价值定位不相匹配的问题。笔者通过文本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以上问题及进行分析,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进行研究,同时从法律涵义解释、案件类型适用、裁量的适用、司法程序四个层面进行论证,将本文划分为四个部分:明显不当的内涵与适用;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明晰裁量因素的适用;构建行政机关反向说明程序。力求从多层面、多角度解决目前变更判决使用率与其价值定位不相匹配的问题。引言从司法实践中变更判决的困境入手,提出了变更判决目前使用率低、适用性差等问题,再论述变更判决国内研究现状和域外经验,明确了研究变更判决适用的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以解决目前变更判决使用率与其价值定位不相匹配的现状。这一完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明显不当”的内涵与适用。解决变更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首先应明晰行诉法第七十七条中“明显不当”如何解释,该部分分为“明显不当”内涵研究、“明显不当”中“明显”的界定、“明显不当”适用规则三部分。第二,扩大该判决类型的适用案件种类,探究重复起诉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协议案件三种类型的案件的适用可能,以扩大实践中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第三,裁量因素在变更判决中的适用。依据裁量性因素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类,分为裁量性案件和纯粹无裁量性案件。探究纯粹无裁量案件适用变更判决的可能,并提出此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第四,构建行政机关的反向说明程序。目前法官在适用变更判决这一判决类型时存在“可选择性”,法官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往往会选择对其更为“便利”的撤销判决,这亦是造成变更判决使用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强化变更判决的“可选择性”是该程序的核心思路。此程序指法院在审理同时适用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的案件时,判决前需向行政机关询问是否有必须适用撤销重作的特殊理由,然后对行政机关的说明进行裁决,若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不成立则适用变更判决的特殊程序,从司法程序的角度为变更判决的适用提供解决途径。最后为本文的结语,再次陈述笔者观点,总结全文,并提出对变更判决的适用提出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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