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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贿赂犯罪十分严重,并呈现出普遍性、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的特征,它不仅破坏了国家廉政建设、冲击社会平衡心理体系、更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众威信,有效治理之路任重而道远。为更好的打击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腐败行为以及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了类似《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的贿赂犯罪的内容,该行为于2009年10月16日被命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正是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研究对象,在立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借鉴联合国公约以及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初步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现实意义,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本罪的比较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对影响力交易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来加深对本罪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其他犯罪一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包括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犯罪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等几个构成要素。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第三部分是本罪与我国刑法中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比较。本文第三章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介绍受贿罪等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关系进行探讨,从而加深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第四部分是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若干立法建议。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刑法中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结合《公约》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就扩大犯罪主体,扩大贿赂物的范围为一切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财物,又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以及增加对行贿人的定罪处罚的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推动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入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