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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电视娱乐节目模板作为一项新生的交易客体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FRAPA主席David Lyle在其2011年为FRAPA撰写的报告中毫不掩饰地表示,一个畅销的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台印钞机。随着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经济价值的日渐攀升,世界各地都出现了对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抄袭现象。保护交易和传播过程中电视娱乐节目模板所有者和购买者的权利就是保护这一新兴的产业。虽然全世界的媒体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对电视娱乐节目模板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滞后性,在全球范围内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电视娱乐节目模板进行保护。因此对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的探讨出现了“民间热,官方冷”的情况,基于此,本文从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内在属性出发,试图厘清其法律归属,为电视娱乐节目模板交易和传播过程中所有者和购买者的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已有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分析,结合电视娱乐节目模板交易和传播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的法理基础和法律条文,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内在属性、特征出发,总结了电视娱乐节目模板适用现行法律存在的困境,即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其他法律在保护电视娱乐节目模板方面还存在内涵和外延不相容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本文从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财产属性究竟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这一角度入手,在大的法律视角内将电视娱乐节目模板是应由物权法调整还是应由知识产权法调整进行了划分。认为其作为思想的产物归根结底还是一种无形财产,应该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特点是除了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还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在交易和传播过程中,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权利所有人涉及其原始创作者、所有者和购买者,结合法律保护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本文对电视娱乐节目模板所有者和购买者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了归纳分析,认为电视娱乐节目模板在表达形式上近乎著作权上的作品,但是在法律保护上应该更贴近于专利法或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其权利人并不享有精神权利。学术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内涵也是在不断的丰富着的,因此希望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可以为电视娱乐节目模板“量身定做”一部新的法律来保护其所有者和购买者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