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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是一種社會現象,更重要的是一種文化現象.成書于戰國末年的《爾雅》,是一部訓詁資料集,整理和保存了秦漢以前大量的故訓,其词彙基本反映了先秦词彙的概貌.该文結合夏、商、周三代的法律語言形成的特點,對《爾雅》中法律使用域詞語進行了界定、分類,並逐一進行考釋,探明這些詞進入法律使用域的理據,從而透視漢民族早期法文化思想和其精神内質.《爾雅》法律使用域詞語大致可分爲三類:1)《爾雅》中僅作爲法律詞語來訓釋的;2)《爾雅》中既有將其作爲法律詞語來訓釋的訓列,又有將其視爲一般詞語來訓釋的訓列,而這些不同的訓釋往往能反映出其不同的引申途徑;3)典籍有用作法律詞語的用例,或能夠反映一定的法律文化,但《爾雅》只作馬一般詞語來訓釋的.该文並對這三類詞語進行了逐一考釋.《爾雅》訓釋法律使用域詞語的理據主要有:1)刻鑄有法律性文字的器物引申爲法律使用域的規範性名詞;2)祭祀的祝詞和統治者的行政命令體現了"神意"和"君意",具有法律同等效力;3)詞的引申義與"法"的正義價值内核——公平、公正的原則——相協;4)詞的引申義與"法"的"約束、規範"義體現出的強制性原則相協;5)與儒家思想中"均布、和諧、有序"的禮法精神相協;6)與上古人民對待法律謹慎、重視的態度相協;7)一些法律使用域詞語和其同源詞構成訓釋.《爾雅》法律使用域詞語反映的上古法文化特徵主要有:1)上古法文化的宗教性特徵(神治);2)上古法文化的權力性特徵(人治);3)上古法文化的工具性特徵;4)上古法文化強調"和"、"平"、"直"而忌"爭"、"曲";5)上古法文化的多元化特徵.總之,《爾雅》法律使用域詞語的訓釋能夠反映先秦有關法律方面詞彙的特點,過對其訓釋理據的分析能夠透視出漢民族早期法文化思想和其精神内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