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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特定机关通过公权力介入干预、调整、规范劳资关系以达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目标的法律制度。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施行展开全面性的监督,所有必然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的特点。它的产生根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地位的天然不平衡,相对于用人单位天然的强势地位,劳动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法律的天秤来进行调节。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多样化,劳资冲突和矛盾日益加剧,这就对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重新审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不断完善、优化、规范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存在着的一定的法律问题,并不能够完全应对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这些法律问题有如下的具体表现:劳动保障监察立法不尽完善,法条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监察主体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偏低,不能保障执法的高效能;监察的执法手段不甚健全,缺乏预防应急的监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监察与其他刑事司法救济和劳动仲裁等救济途径衔接不顺畅;监察的法律责任过轻,尤其是缺少对于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本文以劳动法学为主要的研究视角,辅之以行政法学的考察视角同时运用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通过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基本理论的阐释,参考域外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上其他先进国家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设计,并结合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几点建议: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优化监察主体制度、健全监察执法手段、深入贯彻监察与其他救济途径有效衔接、规范监察的法律责任。希望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达到平衡劳资利益、缓解劳资冲突、实现劳资和谐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