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蒸汽机作为工业技术革命的标志,有力地推动了各国的工业化进程。技术革新推进了交通工具的现代化,机动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机动车和行人共同使用有限的道路资源,机动车的增加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当人与车相遇是人先走还是车先走,行人专用的人行道被占用阻塞行人通行,甚至一些地方没有设置人行道,人们走在路上,身旁是高速行驶的汽车,行人的通行已受到严重影响。在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中,我们找不到具体规定行路权的法条,但我们可以从宪法“保障人权”的立宪精神中推导出行路权。行路权是行人通行的基本需求,也是自然本能,是同“吃、穿、住”一样的基本民生问题。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生命及财产不受威胁,通行便捷顺畅,是行路权的基本内容。当越来越多的道路资源向车辆倾斜,我们经常感到无路可走,这些情况与我国建设和谐城市的观念不符,也与人的发展理念不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尝试提出行路权的概念,分析行人作为交通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从权利内容的利益、价值层面分析社会中的常见问题,并给出行路权与经营权、相邻通行权、停车权等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丰富了行路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行路权的概念做了解释,所谓行路权,是行人使用道路的权利,跟机动车相比,行人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从原始社会人类可以直立行走、还没有利用牲畜拉车开始,人在空间位置之间的转移是通过步行完成的。人与人在路上行走间的冲突也是通过相互让行来实现。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关系的参与者属于弱势群体,弱者的权利不应被忽视。其次,行路权是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本文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行路权,从行路权的正当性论证行路权是自然权利,人们享有通行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行路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路权原则。行路权是未被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属于每个人生而享有,并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行路权虽然是个体使用道路并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但道路资源是由国家来保障的,国家是行路权的义务承担者。利用道路通行的利益是人为了自身生存而必须的,是正当的利益,但由于人的通行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所以需要法律进行调整,使道路通行关系的主体利益能达到和谐与平衡,才能实现正义。再次,人的道路通行之所以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道路通行行为的载体——道路是一种稀缺资源。现行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也有对道路资源的占用,基于资源的紧缺,行路权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可以根据权利位阶来解决行路权与经营权、相邻通行权、占道停车权、占道施工权的冲突。最后,我国应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加强保障行人的行路权。在立法方面,立法者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转变路权意识,以“人”的权利为立法原意。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在有关路权的案件中增强说理部分,明确行路权的重要价值,使行路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在行政方面,行政机关在道路管理和维护中,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