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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历史的真凭实据,是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重要信息资源,具有真实准确的凭证和情报价值。这些记录中含有大量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智力成果,承载这些记录的档案载体形式如纸张、磁盘等也是可以复制的,所以有相当数量的档案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档案也涵盖了著作权法所称的各种作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档案以其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以及不可代替的作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的模式也逐渐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管理方式由原始封闭型向创新开放型转变,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带动下,档案开放利用的范围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加大,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着高效能的档案信息服务。我们要积极开发利用档案和档案信息资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就是档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然而,我国在档案管理领域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秩序,且从档案利用看,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错综复杂,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档案部门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并且对档案管理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自觉不自觉侵害著作权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加强档案利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从而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本文主要的内容是:首先分析档案、档案利用和著作权的概念,使人们对这几个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进而阐述档案利用与著作权之间的结合点。以此为基础,将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档案的种类、权利归属和著作权的主体及其权利的行使方式等表明,再介绍我国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实现的情况,最后总结出我国在档案利用和档案工作过程中著作权保护的各项具体措施。相信本文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