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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军事因遭遇重重挫折,率先走上了学习、效仿西方器物和技术的改革之路。随后伴随内忧外患的日益深重,中国向西方学习从器物进到政教制度层面,军事领域的变革也随之从器物技术发展到制度层面。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现代军事立法的开启,从而使中国走上了军事法制化的道路。中国的军事现代转型,主要体现在武器装备和军事制度两个方面。在法制领域,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政府为规范军队、集中军权、巩固统治而进行了大量的军事立法活动,建立起来比较完备的军事法体系。这一军事法制化的变革,无论在立法形式方面还是立法的内容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并且具有显著的特点和重要影响。为揭示中国军事法制化这一独特的经历,呈现历程中的制度构想和实践难题,本文拟从历史的维度,以现代化的视角,进入中国近代军事法制建构这一场域。全文共分四部分:首先清末现代军事立法的开端。清末军事法的变革,以清末湘军、淮军的军事立法为主的地方性军事制度的变革,以及后来海军军事立法的开创和陆军军事立法的肇始为主要内容。这一变革虽然并不具有军事法制现代化的特性,但是它构成了清末军事法制变革的基础。后来,在筹备立宪过程中诞生的《宪法大纲》,对军事权力的相关规定和兵役制度的建立,这是以最高法律形式对军事基本制度的纲领性规定。这些变革表明,军事法制现代化在清末已经在局部军事领域开启,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民国军事法制化的基础。其次南京临时政府对军事法制框架的创立。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事立法已经具有了鲜明的现代化特征,虽然这些现代立法大多具有模仿或“移植”的性质,针对中国国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已经涉及军事的各个层面和领域。这一时期,军事法制已经遍及军事组织建设、军队编制体制、军衔制度、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军事刑法等方面,形成了具有现代军事法思想和形式的法律框架。再次北洋政府时期军事法制的体系化建构。北洋政府时期,军事立法在延续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立法的领域有进一步的拓展,另一方面立法的内容趋于精细化。更为突出的是,该时期的军事法制化的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军事法律体系。但是,在形式上,北洋政府军事法律制度框架的对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事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延续性,但在某些方面又存在一定的断裂。可以断定的是,在法制的指导思想方面,北洋政府时期的军事法制在进步与倒退之间徘徊;在贯彻和落实过程中遭遇的困难,体现了军事法与社会文化、政治环境之间存在一定的传统。总的说来,该时期的军事法制化在法律移植方面所做出的尝试,以及法律现代化变革之路上的积极探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最后清末民初军事法制化的评论。清末民初军事法制化的建构,对于中国军事现代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制度创设还存在诸多缺陷。这不仅表现在军事立法在形式上虽丰富多彩,而其法制的功能或作用萎缩不显。军权膨胀下的军人乱政和军事法制化引起的军费开支过大致使经济恶性循环,使得该时期的军事法制化的建构更多停留在理想层面。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军事法制化的建构所进行的积极和富有价值的探索。例如,其军事立法理念和规范内容上皆有其进步之处。为我国军事法的现代化变革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促进了我国近代军事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