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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其表现为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社会关系的重新组合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翻阅宋代史籍不难发现,前代史籍中或较少出现,或意义发生变化的各类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变化新名词或新称谓大量出现。基于此,本文以唐宋社会变革为视角,立足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从乡村经济结构、乡村土地关系、乡村借贷、户等制度和乡村社会力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宋代乡村经济新变化之一为专业户的发展,宋代乡村专业户以其行业之广,数量之多已经远远超过之前任何的朝代。宋代乡村专业户特征为生产完全是面向市场的开放性生产,且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宋代乡村专业户大量出现,对乡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着重要作用,不但使普通农民的生产越来越与市场紧密联系,兼业已经成为了一种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贫富差距随之增大,同时还使包买商这样的新经济关系即得以确立。宋代乡村民间借贷作为小农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逐渐取代官营借贷,成为借贷关系的主体的趋势。其特点表现为借贷类型多且影响深远、参与主体多元化、国家对其保护及规范程度逐渐加强。宋代土地同其他商品一样自由交易,其买卖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借贷抵押所造成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佃权转移等交易方式更是为宋代所特有。与此同时,契约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宋代乡村旧的经济关系迅速发生分化组合,产生出如竞争性租佃市场、私田上也出现永佃权与二地主等新的乡村经济关系,乡村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元化。两宋户等制度由原来的九等户变为五等户与客户,且具有不稳定、易流动的特征。流动既有在地域上的流动,但更主要的则是乡村各户等之间,或乡村户与城市户之间的流动。户等制度的流动变化让传统社会结构受到了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等级制度,乡村中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富民阶层对乡村发展的作用主要在于其推动乡村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变化调整。正是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这些变化,成为促进宋代乡村发展的根本力量,而这些变化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着“富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宋代乡村发生的佃农抗租、抗粮、抢米以及中小工商业者的抗争,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多占有生活资料,并非为了夺取国家政权,可以用詹姆斯·斯科特的“道义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宋代乡村社会经济关系非常复杂,地主与佃农既有对抗的一面,更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宋代农民起义虽然频繁,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宋朝的统治,其重要原因除了普遍实施了契约租佃制度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起义的领导者,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三次起义的领导者是富民。乡村富民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同样非常复杂,二者既有对抗的一面亦有妥协的一面,但富民阶层自身的财富和地位使得他们更多的承担着调节、缓和乡村各种矛盾的义务,从而使整个国家的贫富冲突不至于扩大。 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宋代乡村社会经济最主要的变化有四点:乡村劳动要素重组改变了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民经营方式;乡村资本要素流动熨平了乡村再生产强波动并以“双刃剑”方式调整着乡村社会关系;乡村土地要素重配也改变着地主——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生产要素新组合结构中的国家、地主、农民关系是多面性的。影响宋代乡村社会经济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三个:商品经济发展;制度变革;乡村内部力量崛起。研究宋代乡村社会经济关系变迁对今天的启示主要有三点:今天中国乡村还存在土地产权不够明晰的情况,应该进一步调整,让土地产权进一步明晰化;今天的中国乡村,同样需要一个有知识、懂技术、有经济实力的乡村精英群体,引领乡村社会发展。今后的中国乡村,要走向现代化,还需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