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西方世界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在时间上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上关注全球、区际、国家及其以下不同尺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之基础上,把涉及经济、社会和资源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视和评价本国的法律,找出差距,并作出调整。就我国而言,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创造性提出了在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上与可持续发展基本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概念已被写入我国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环境法有环境实定法与环境习惯法之分。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都是由实定法贯彻实施的。相比之下,在某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习惯法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进而与实定法的实施相互配合。正因如此,本着与时俱进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动态,因地制宜回应中国环境法本土问题的治学态度,本文才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寻找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进而解决环境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问题。除引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从该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三个方面,开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石漠化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主要表现为崎岖不平的地貌、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贫瘠的农耕环境。正是这种生态脆弱性,极易引发当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脆弱性。石漠化地区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等方式,它们在生态系统的类型、自然条件的脆弱性、主要涉及的世居民族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石漠化地区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立足于传统的农耕社会,关注现实的人地和谐,体现特色生计文化的特点。其中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环境习惯法,承载了当地世居民族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扮演着保护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传承生态保护法文化,弥补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之不足的重要角色。随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依次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等核心概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方面考察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而尝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体制有待完善、机制有待健全和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的问题进行反思,拟追问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完善的可能方向。第二章探讨了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与惯习。作为一种洞察社会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方法,场域与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创设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场域强调的是特定分析框架中的关系论思维与博弈论视角,惯习突出的是行动者性情倾向系统的历时性和生成性。若要分析一个场域,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本文以农耕社会为前提,具体分析了石漠化地区“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三种不同的场域,进而发现石漠化地区农耕社会作为一种乡村自主治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具有相对封闭、因地制宜和管理有序的共同图景。本文以生计文化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位于三种不同场域的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的惯习,发现了该地区世居民族具有“从众”“从古”和“从老人”的社会惯习以及“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正是这种源于对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才使石漠化地区农耕民族能够适应生态生存和社会生存的传统习俗得以自发生成和世代相传。环境习惯法应和着农耕社会的场域结构,并输出了生态惯习的意义。在前述场域和惯习的分析方法下,环境习惯法的生成经历了从生态惯习到环境习惯法的过程,环境习惯法的演替包括了权威、沉寂和重生三个阶段;环境习惯权利可分为“基于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和“基于社会资源的习惯权利”,环境习惯义务往往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性、禁止性的罚则威慑紧密相连;环境习惯法有制度化、客体化和身体化的三种形式。根据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生态惯习与社会惯习对环境习惯法形塑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将该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功能分为基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社会功能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范功能两大类。第三章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首先,分析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联性,重点探讨了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契合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的价值契合。其次,将环境习惯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场域,既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时间的契合,并从环境习惯法涉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保护以及人的身心体验(惯习)等不同层次的社会时间加以分析;又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微观尺度的契合,并从乡村环境自主治理的角度加以关注。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探究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根据惯习系统双向运行的特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型价值是环境习惯法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契合后的新形态。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是可持续发展价值在石漠化地区得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因地制宜,印证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所以,回应型法与传统环境习惯法相比,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能力。第四章关注了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本章是对第一章关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内容的回应。如果说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寻求两者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承接路径,进而对现行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提供补充。从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来看,本文难以回避民间自组织与环境多元主体在体制上的冲突,亟待探讨环境自主治理与环境多元共治的体制承接问题。从法律的运行机制来看,本文既探讨了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契合,关注了生态破坏案件的民间识别和民间救济的介入方式;又探讨了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在理念、依托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上的契合,进而关注了它们在环境民主方面的求同存异和互融互补。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看,本文在环境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之间的契合,为生态红线“落地”的民间模式寻求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应用策略;在资源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在持续利用、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契合,明确了“开发与养护”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适应性生存方式;在社会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明确了“利益均沾”与关注弱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