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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手段,仲裁远早于诉讼而产生,并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作为一种自力救济的方式在商人社会中盛行。但当其逐步发展到被纳入国家法律制度的领域内时,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国家权力对其进行的监督,表现为司法监督。从仲裁的发展历史来看,司法监督大致经历了从过度干预到适度监督的转变。在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也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而对于仲裁司法监督的时间、范围、形式以及程序问题都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仲裁法的修改已提上立法机关的日程,此时总结我国仲裁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比较国内外立法、分析各种学术观点及剖析法理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以下基本观点:(1)仲裁司法监督应当以依法监督、适度监督和支持仲裁为原则;(2)仲裁司法监督的时间应推迟至仲裁裁决作出后,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尽可能地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仲裁程序的高效率;(3)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共秩序和程序性事项上,并且对涉外仲裁和内国仲裁实行统一的监督范围;(4)对内国仲裁裁决取消不予执行的监督形式以及完善撤销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两种形式,对涉外仲裁裁决保留不予执行形式;(5)对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仲裁司法监督的程序。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仲裁司法监督概述”从仲裁司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入手,界定了仲裁的司法监督,探讨了司法监督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司法监督应坚持的原则;第二章“仲裁司法监督的时间选择”,从在仲裁程序中由谁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出发,考察了自裁管辖原则对仲裁司法监督时间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监督的时间应向后移至仲裁裁决作出后;第三章“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在对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监督事项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界定了我国司法监督的范围,并对单轨制与双轨制理论之争进行了法律思考,最终提出对我国司法监督范围进行完善的建议;第四章“仲裁司法监督的形式”,首先对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形式进行了比较,并对二者存废之争的理论观点进行了评析,还对重新仲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仲裁司法监督的程序”,在考察仲裁司法监督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立法应确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对其适用程序进行探讨,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