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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由此我们生活中的合同、签名、交流信息等等都变成了电子数据,而且因为诉讼等因素,电子数据就变成了电子证据,因电子证据而带来的案件争议也越来越多,法官对关于电子证据的案件审理就会变得异常困难,会造成司法负担加重,影响司法审判的效率,同时,也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公信力降低。自1996年的中国第一例电子邮件案拉开了关于电子证据审理的序幕,自此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对此,立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们也开始正视电子证据的问题,但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技术手段,导致很多关于电子证据的案件归于视听资料证据的案件,很多案件的电子证据无法得到权威、有技术水平的查证,对电子证据的审判也得不到信服。所以急需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立法制度进行完善,以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都把电子证据列为证据的一种,但整个立法体系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的对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指导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一状况显然不能满足现今已经日益增多的网络纠纷和网络电子犯罪案件对获取相关电子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迫切需要。立法方面的滞后,必然会累及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活动的顺利、有序展开,直接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电子证据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无法得到判决。如此种种,都会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以及待证事实的查明造成极大的阻力和障碍。对此,我国有关国家部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也针对一些案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但是我国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无法指导司法审判机关用以指导和审判案件,给工作带来困扰和争议。因此,只有通过对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构建相对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才能为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提供可靠而有效的法律支撑,为电子证据的正确运用提供制度保障。本论文主要研究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概念、特征、分类功能、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在立法和审判实践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