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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深刻调整、社会结构全面转型、社会矛盾复杂凸显的改革关键期,在全球化的影响和推动下,各种危机事件、尤其是非传统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已经进入危机多发期。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能力已经成为检验我国政府执政能力和公共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历次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政府进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过程中,由于“政府失效性”的存在,在紧急应对公共危机时,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已经无法满足灾区和受灾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必然会削弱整个社会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因此,政府及其官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大局出发,以人为本,努力寻求并主导同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民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危机,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应对公共危机的机制,是解决“政府失效性”的有效途径,也是现代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有效形式。
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采用文献法、案例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我国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机制问题。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和写作框架等。第二章分析阐述我国政府与社会合作应对公共危机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为解决客观存在的“政府失效性”问题,加强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成为必然选择。当前,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政府与社会合作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二是缺乏组织化制度化保障;三是政府与各合作方缺乏持久合作的意愿与精神。通过机制建设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创新部分,即把选择性吸收的国外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综合论述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可行性,这在以前有关研究文献中还未有先例。本章结合我国在应对SARS危机和汶川抗震中政府与社会合作所取得的实践效果,分析论述在我国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机制的可行性,包括理论基础、现实国情和国外经验借鉴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近年来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及公民危机意识的增强,为政府与社会合作提供了现实条件: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政府与社会合作应对公共危机的理念和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在分析论述我国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应对公共危机机制的原则、目标的基础上,分别重点论述政府与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民、国际社会等五个合作方在合作机制中各自的职能作用和角色定位。此部分内容既有借鉴,也有创新。即把分散出现在相关文献中的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社区居民等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作用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提炼和创新,然后进行综合性、条理化、创新性运用,为本文的观点服务。至于合作机制的原则等,皆为作者所独创。总体上看,在政府与上述五个方面的合作机制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其职责主要有:一是要通过制订、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危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为合作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制度规定,为合作机制提供组织化和制度化保障;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为社会各方面参与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提供宽松环境;四是加强公民社会建设,大力扶持大众传媒和非政府组织等的自身发展,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救护能力。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等各合作方处于协同配合地位,他们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发挥组织灵活、触角广泛的优势,积极就近参与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支持和参与危机决策,引导社会舆论,塑造政府形象;三是配合政府积极开展危机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公民危机意识和救护技能;四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更好地参与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做好组织、资金、物资和人才储备。第五章是结论部分,归纳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借鉴我国在应对SARS危机和汶川抗震中的成功做法,通过立法和制度规范,把政府与社会合作应对公共危机的模式用机制的形式予以固化,使其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和指导我国政府与各社会合作方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的行为意义重大。
相信本文能够为我国真正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合作应对公共危机的机制、全面提高我国政府和社会对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借鉴。